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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省级法检“两长”全部实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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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任命了各省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至此,全国交流任职的14名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全部通过法律程序。这次省级法检“两长”交流,结合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除民族自治区外,新任省级法检“两长”全部由交流干部担任。
出处 《党建研究》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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