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再次比较88条中"倒塌"一词与89条"倒塌"一词所要表达的"倒塌"的含义是不同的。88条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主要就是指不动产,故86条中的"倒塌"应该就是指不动产的"垮塌"而非"倒塌",88条中的堆放物主要是不动产,故88条中的"倒塌"才是动产的"倒塌"。如此一来便可以很清楚的理解86、88、89条想要表达的含义,才能更清晰的得以运用。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6期34-34,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