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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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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是公司利害关系人主动或申请有权机关选任检查人对公司事物进行调查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障股东知情权,改善公司治理、减少舞弊,防范化解公司僵局,提高决策执行效率等有着积极作用。在分析了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基础上,文章同时提出了建构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应当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
作者 谢贵春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6期125-125,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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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6

  • 1刘桂清.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理分析[J].现代法学,2005,27(4):136-141. 被引量:41
  • 2张明远.《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比较研究》,载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3页.
  • 3《日本公司法典》第316条第1-2款.
  • 4《日本公司法典》第28条.
  • 5《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42条、第258条和第315条.
  • 6《韩国商法典》第290条.
  • 7《法国商法典》第225-231条.
  • 8Se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 Companies Act 2006, Explanatory Notes.
  • 9See Graham Stedman & Janet Jones, Share Holders Agreements, Longman Group UK Ltd. , 1986. p. 87.
  • 10《香港公司条例》第142-152条.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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