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信用立法问题是社会信用体制搭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信用立法为市场经济运行下的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因此,社会信用立法问题的研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与紧迫性。从法理上分析,信用立法在模式选择上有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两种路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方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权限划分方式。建立信用立法体系,应由全国人大率先制定信用基本法,严格授权立法,建立严格的征信监管法律责任制度,坚持信用立法的可诉性原则。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5-98,共4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广东金融学院校级科研课题(11XJ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