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的治理方略大体经历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传统的、源远流长的羁糜土司制度;另一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政治逻辑"优位于"法理逻辑",致使其本身的制度化品格及其"效应"没能充分彰显出来。基于此,为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潜在优越性发挥出来,有必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回归和重申其"法理逻辑",构建"法律"主导型治理模式。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2期116-121,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