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被害人学兴起的大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现实的社会状况对该制度有着强烈的需求。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对象范围不仅涉及到整个制度的覆盖范围,而且是我国政府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所持的基本立场的一个反映。各国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对象范围各有不同,虽然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但是这种理论基础并不是单一和绝对的,而且各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同时更多地考虑了本国的社会现实。我国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对象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同时考虑我国的社会实情,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加以体系性地建构。
出处
《江汉学术》
2013年第2期51-60,共10页
JIANGHAN ACADE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