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具有最高权威性、程序法定性、形态兼容性的特点。实践中,监督规范冲突、监督力量疲软、监督行为失范等现象仍大量存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价值定位面临扁平化、单一化的认知局限。只有从程序保障的角度保障司法公正、从资源配置的层面促进司法高效、从利益协调与民意沟通的渠道维护裁判权威等方面建构人大监督的多元功能结构,才能实现监督与支持、主动引导与事后监督、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0-25,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课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
途径和方式"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