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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建房资格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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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作者 冯宁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5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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