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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推进法的社会性本质纳入阶级性本质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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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阶级性属性和社会性属性是法学学科和法制建设关干人治、法治问题讨论的核心产物,法的本质是政治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和科学性的同一体,历史及人类需求的变更使法的属性在其基本法定价值的基础上变得成熟。社会主义法引进西方法学体系后,不断地与我国传统价值观碰撞融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治建设的推进将我国特有的传统法的社会属性渐进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人的本性、道德成为法理阶级性、法律制定衡量标准的未来因素。
作者 李雪梅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2期87-88,共2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0.
  • 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使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57.
  • 3丁浩成;崔敏.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讨论集[A]{H}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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