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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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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公证机关对于遗嘱、委托、收养等公证书以及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就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债权文书拒绝公证,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法律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作者 格日勒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14期238-238,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公证员入门》江晓亮.法律出版社,2003,(7).
  • 2《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江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 3《一宗强制执行的公证书是这样办理的》雷杰峰.《公证通讯》2003,(3).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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