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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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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过窄,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符合该权利设立的目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者 陈广振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13期169-169,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刘世杰、刘正林著,《离婚审判研究》[M],重庆:重庆入学出版社,1998年版.
  • 2王丽萍著,《亲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3戴东雄著,《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之法律疑问》[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
  • 4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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