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未对其性质加以规定,且该权利在实践中与抵押权、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等其他权利冲突。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建议法律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并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该项法律制度。
出处
《现代物业(中旬刊)》
2013年第4期108-111,共4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