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与员工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在2011年5月到期。但在4月某日,因刘某怀有身孕,休假待产,所以公司决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刘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时再自行终止。此后,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将书面通知与慰问品一并送到了刘某的家中,刘某也开始放心得在家待产。产期结束后,刘某本应如约回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却收到她向公司送交的一份医生证明,该证明中载明“因身体素质原因,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4期30-3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