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周某于1999年10月入职东莞虎门北栅某五金厂,担任电工,月平均工资21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五金厂已为周某投保了全部社会保险。2012年6月6日.五金厂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周某等全厂员工工厂由虎门镇北栅社区搬迁至虎门镇白沙社区。周桌认为,由于五金厂没有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因此不愿意到新地点工作.提出要求五金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4期35-3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