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及时地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核心内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有待完善。《侵权责任法》采取一般规定同特殊情形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规范。该法对交通事故的规范仅有六个条文。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法列举了租赁借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盗抢机动车四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
出处
《广东法学》
2012年第5期65-72,共8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