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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实名制的合法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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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寄递实名制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全面推行寄递实名制违反我国《宪法》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慎行寄递实名制,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衡量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努力找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最佳结合点。
作者 尹训国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6期50-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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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5

  • 1陈新民.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J].行政法学研究,1998(1):31-40. 被引量:50
  • 2同上注.
  • 3江必新 张明杰.《关于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的对话》[A]..《行政法学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32页.
  • 4罗豪才,孙晓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论文.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总纲.

共引文献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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