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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或制售“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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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3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号供”等标识的物品。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3年第8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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