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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 扩大生育和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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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胶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其中生育保险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Q7%按月缴纳,工伤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Q3%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作者 李晓娟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4期51-51,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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