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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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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作者 袁力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3年第4期124-125,共2页
基金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 项目编号:Z0909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4]孙建国,汤留生.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 997.
  • 2[9]王作富.刑法[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 3[11]黄京平.以案说法:刑法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 4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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