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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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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如下: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作者 伊虹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98-9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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