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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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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3年1月8日印发)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99-9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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