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权处分在合同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元权处分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着民法同合同法、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在我国立法史上,采取过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在一定的时期促进了合同的发展。随着远期交易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一概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本文从无权处分的产生根源,效力分析入手,力图使该制度既能符合现行法律理论,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分别详细评析三种效力认定下的法律后果,通过对合同原则的把握,结合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交易秩序的分析,否定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指出有效说的合理性。最后,推陈出新,提出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有效说理论。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21期183-18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