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的工具性作用在于激励、公平与回报,不能简单视同于建立在"个人效用"基础上的市场利益最大化工具。在著作权法的观念层面上,应强调以"道"驭"术",构建著作权最终指向公共福利的道德哲学基础。同时,"使用者权"是宪法人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化,著作权和使用者权应看做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应秉持"技术中立"原则,充分体现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性。这就需要结合市场行为和伦理责任,既关注经济价值,又充分考量公共福利、民主政治、自由文化、技术创新等多元社会价值。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8-91,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南昌航空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EA20121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