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世界多数国家,为实现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更新改造的目的,警察在社区矫正中均不承担执行主体任务,而由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事宜。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历史因素、现实状况的制约,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直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能。当前,我国执行社区矫正任务的执法人员大多由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警察组成,其执法离规范化、专业化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警察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降低社区居民不安全感,保障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
出处
《公安研究》
2013年第2期53-60,66,共9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