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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近似商标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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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作者 李俊青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3年第9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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