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引出:终结执行的效力
2001年.甲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A公司已不经营.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遂告知申请执行人B公司本案相关情况.询问其是否同意终结执行。B公司表示希望法院尽量实现债权.同意终结执行。法院执行了一部分财产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之后,该债权转让,新债权人C公司发现A公司早在1998年就曾投资设立另外一家公司.且现在仍持有该公司股份.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