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保险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般民事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均应依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的义务,否则,即有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则既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难以用侵权责任来救助,所以必须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3年第4期90-92,共3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