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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共存司法认定的裁量因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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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来自于不同经营者的商业标识原则上理应不构成近似,以往司法实践均从商标侵权法定构成要件判令一方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未考虑近似商标斟他人善意使用而导致在市场上共存的实际情况.
作者 胡瑜
出处 《企业与法》 2013年第2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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