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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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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作者 王月华
出处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5-19,41,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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