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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合伙用电”电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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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进行陈欠电费催讨时,一些供电公司营销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头疼事:当初多位自然人合办小型工厂,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同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后该用户因经营不善拖欠电费,在供电所追讨电费时,合同签订人提出,厂子是几人合伙开的,自己只能按比例承担电费。而另外几位合伙人却有另外的说法,“用电业务和合同签订都是别人办的,凭什么要我们交纳电费?”
作者 荣成
出处 《大众用电》 2013年第4期9-10,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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