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存在着禁止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此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人权保障意识提升的需要,也不符合国际刑法发展趋势,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我国民事法律认可精神损害赔偿,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详细规定。作为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其赔偿范围,以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获得全面民事赔偿的正当权利,同时维护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统一性。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5-6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