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朝历代官员的失职都被视为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统治者针对该行为都会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进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荐举官员保举不当、追捕逃犯不力、长官事不躬亲、灾情隐匿不报等现象,产生原因有四:第一,考核制度不重实绩;第二,多层次的监督制度未能得以贯彻执行,第三,任期制度不太合理;第四,腐败的政风以及部分官员素质较差。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30-134,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宋代县级官员职务犯罪研究>(2010BLS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