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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两个“并重”搞好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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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颁发的《教育督导条例》对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项原则是两个“并重”。即“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两个“并重”,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独特功能,增强教育督导的有效性。
作者 廖锦
出处 《贵州教育》 2013年第3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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