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是责任第三人,一般而言,第三人的身份为何,不影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但一些特殊身份的主体需要认真对待。如果第三人是投保人或国家,其仍可以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人,则一般不得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不过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本人和被保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人例外地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5-111,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451)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