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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类型化分析——以特殊主体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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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是责任第三人,一般而言,第三人的身份为何,不影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但一些特殊身份的主体需要认真对待。如果第三人是投保人或国家,其仍可以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人,则一般不得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不过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本人和被保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人例外地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作者 武亦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5-111,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451)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的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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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10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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