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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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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存在着非协调性,各成员国财产税选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财产税具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所没有的功能和优点,能有效地弥补这两大税收体系的不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中,中国应着手以下工作:尽早出台"中国资产评估法";完善对房产及其占用土地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更新、修订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
作者 王红晓
机构地区 广西财经学院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92-94,共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东盟"两个文件"生效后的中国-东盟税收合作关系研究>(批准号:08BGJ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负责人:李国淮 成员:李顺明 王红晓 蒙强 古炳玮 邓文勇 雷裕春 蒋海勇 农锦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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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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