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共享制和权力独享制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反垄断法选择了权力共享制,但该模式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毛病,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怪现象,同时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也令人担忧。在近期,我们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在制度上改善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来优化权力共享制。而要完全解决权力共享制中存在的问题则只能期待远期的解决方案,即改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通过它来整合目前分散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权,从而最终过渡到权力独享制模式。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7-136,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优化研究"(11BFX055)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问题"(09YJE820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