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之二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出处 《时代金融》 2013年第5期50-51,共2页 Times Financ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