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2007年中期开始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在逐步开放资本市场过程中实施的较为成功的过渡性措施之一。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QDII业务处于举步维艰的困境,信托公司扩大QDII业务的投资范围属于创新业务能增加竞争力,扩大信托公司QDII业务的投资范围成为信托公司发展的必要途径。信托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更宽阔投资范围的条件,但同时也要防范因扩大投资范围带来的风险负面影响。
出处
《时代经贸》
2013年第6期84-85,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