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生育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主体的生育权的却没有给予任何规定。这里的特殊主体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罪犯,一类是独身女性。对于罪犯,应采用离监探亲制度、同居会见制度以及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等保障其生育权的实现。对于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应从明确限定独身女性的范围、保障供精者的权利以及确保子女的抚养、禁止独身女性婚后再生育等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47-49,共3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基金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课题编号:12XZ-BZX-04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