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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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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以2012年第12号令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
出处 《商用汽车》 2013年第6期27-27,共1页 Commercial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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