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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邀请普通群众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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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让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开展的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干部等工作。从扩大民主监督的渠道出发,能产生一定的促进和约束作用。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范围和方式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开展活动。笔者认为,邀请普通群众当“代表”暂时不宜推行。
作者 沈彦科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3期20-21,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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