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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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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适用所有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目前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均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出发,分析其本身的法律价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确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作者 张莹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17期172-1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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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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