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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受害儿童二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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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亦即《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发育阶段,他(她)们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其权利需要得到社会的特别尊重和法律的特别保护。此为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然则,近年来“虐童事件”等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恶性案件却在中国社会屡屡发生,其中尤以永州“唐慧之女被性侵犯案件”等最为典型。
作者 周刚志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第4期18-18,共1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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