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源税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税种。从税收总量上看,资源税虽是小税种,但在调节级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资源税改革体现“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征方式,并考虑资源条件的优劣,对不同资源确定不同幅度的单位税额。资源税改革促进了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缓解了当前资源El益紧缺和经济加快发展的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税税率偏低,征税范围较窄,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等。为此,国家决定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制度,以强化收入功能,兼顾调节级差,完善收入征管。从2010年6月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2011年11月,吉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5%,吉林油田综合减征率0.86%,实际征收率为4.14%,这标志着资源税改革进入新阶段。实行资源税改革,不仅仅在于通过增加资源开采地区的财政收入进而充分调动其支持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它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1期30-37,共8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