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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工伤赔偿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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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申诉人:范某,男,35岁,住达县某乡钟嘴村。被诉人:达县某乡乡镇企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杨某,男,51岁,达县某乡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第三人:某矿务局法定代表人:张某,男,55岁,某矿务局局长。申诉人称:从1993年起,自己便在被诉人达县某乡乡企办承包的第三人某矿务局下属某煤矿从事运输排矸,直到1997年10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伤残程度为7级,理应按照政策规定得到赔偿。被诉人辩称:申诉人范某在运输排矸工作中受伤致残。
作者 刘兆瑞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6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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