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重要的牧区位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牧区民族生态习惯法文化成为构建草地生态补偿制度不容回避和忽视的重要背景。在草地生态补偿领域,牧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暗合与差异,惟有通过二者之间的对接、整合与补缺,才能有效实现牧区草地生态保护领域的生态正义。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北生态脆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实证研究"(11BFX078)
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藏族牧区生态法文化传承与现代变迁研究--以拉卜楞地区为中心"(1212ZTC03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