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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刑拘卖淫女取得的证词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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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将房屋分隔成小间。出租给多位卖淫女专门从事拉客招嫖活动,租金明显高于正常价格。2009年10月,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王某将租房的卖淫女全部遣散,待风声过后又重新招回卖淫女。为逃避打击,王某采取放v肖、通风报信、订立规矩等方式为卖淫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作者 刘西川
出处 《青海检察》 2013年第2期62-63,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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