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不少公司类法人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房屋登记时由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代替委托书申请房屋登记,不少登记机构没有拒绝,给予了受理和登记。对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是可以的,它表明该公司启动了房屋登记程序,是同一个主体。经办人员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法人而言,申请人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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