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是政治的杀手,更是社会的毒瘤。党的十八报告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1]查处腐败,发现是关键。发现腐败不仅是查处的开端,更是遏止小患酿成大祸的要害。因此,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健全完善腐败发现机制,增强对腐败的发现力和预见性,有效降低未被发现和未被查处的"腐败黑数",对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36-138,共3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