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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参与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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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资本是人民币基金的重要资本来源。但如果国有资本拟作为发起人,发行并管理人民币基金,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属性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制,其法律地位及出资限制亦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国有资本的出资资格和出资比例均没有特别限制;而对于合伙制基金而言,《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在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中,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但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作者 尚浩东
机构地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上海国资》 2013年第5期73-74,共2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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